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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對項目情況、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首要責任。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投標活動,使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等交易系統進行電子招投標,推行電子招標、電子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的方式。

第七條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         (二)工程項目需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已經履行;

·         (三)工程建設資金落實或者政府資金保障證明;

·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應將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材料報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進行招標登記。

第八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設有施工招標組織機構,配備工程技術、經濟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專業人員應為招標單位在職人員,具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備案。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行政監管部門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組織招標行為。

第九條 招標人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應簽訂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代理事項、代理費用、代理項目負責人及班子人員。

項目班子人員應具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經濟及工程管理。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一定招標代理經歷同時具備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職稱,項目班子人員應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

工程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班子人員應不少于2人;工程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班子人員應不少于3人。項目負責人同時代理項目不得超過5個,其中工程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項目不得超過3個。

項目班子人員應納入招投標監管系統進行實名制管理,保證全過程參加代理工作,系統管理期限自公告發布日起至中標公示結束日止。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業務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招標項目的特定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一條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招標登記;

·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其中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         (三)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         (四)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進行資格預審;

·         (五)必要時召開投標預備會或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         (八)開標;

·         (九)評標委員會評標并提出評標報告;

·         (十)公示中標候選人;

·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         (十二)向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規定的媒介上發布,在同一媒介連續發布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按照標準文件和行業范本規定,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和需求進行編制,應完整、清晰、準確地描述工程技術要求,明確規定評標的所有評價因素、對投標人資格和投標報價要求、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款確定、調整支付方式,并設置包含所有否決條款的專項章節。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同時向工程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實行電子招投標的,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傳送至招投標監管系統備案,招標人也可以在文件發出前,提前備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存在違法違規、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內容的,行政監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暫停招投標活動。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放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在資格審查結束后,將不合格的申請人及不合格的原因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般工程項目招標宜采用資格后審方式。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按照有關文件的懲戒范圍和時限對投標人和從業人員進行投標限制,不得隨意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工程量清單應依據《計價規范》4.1.5條款規定編制,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發放給投標人。工程量清單應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編制,由注冊造價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八條 工程量清單是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以下簡稱最高限價)、投標報價、簽訂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索賠、辦理竣工結算等的依據。

第十九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設有標底的,標底參照《計價規范》5.2.1條款規定編制,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可計入評標基準值。

工程量清單招標不設標底的,招標人應設立最高限價,最高限價按照《計價規范》5.2.1條款規定編制,用來衡量投標報價的有效性,不計入評標基準值。

第二十條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最高投標限價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投標截止日15日前發布并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最高限價應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編制,由注冊造價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一條 最高限價的內容應包括總價,各專業工程造價,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和合價,主要材料價格,各種措施費的單價與合價,各項其他項目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各項規費,稅金,風險費用及相應的內容、幅度和計算說明。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及分工。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或者弄虛作假投標的,其投標文件應被否決,已騙取中標的無效,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本辦法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以其他單位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投標,或者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本辦法所稱弄虛作假投標,是指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的資格、業績、證件、證明材料、信用狀況等。

第二十四條 投標保證金可采用現金、銀行保函、擔保函或保險保單等形式。以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應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和利息在招標結束后退回到投標人的原賬戶。

投標人發生招標文件規定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的,采用現金形式的,招標人應不予退還;采用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形式的,應由擔保方保證先行賠付交納。

第二十五條 投標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總價的投標文件應被拒絕。投標人認為最高限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在開標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行政監管部門提出投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監管部門可以要求招標人解釋、復核或重新編制并發布最高限價:

·         (一)投標人認為最高限價低于企業成本放棄投標,導致投標人少于3個的;

·         (二)投標人對最高限價提出投訴的;

·         (三)行政監管部門認為存在其它異常情況需要復核的。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投標報價競標,投標報價應包含足額的不可競爭費用,不可競爭費用是指:

·         (一)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按規定須上繳的規費;

·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

·         (三)按國家規定計取的增值稅。

投標報價未包含足額的不可競爭費用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編制并確認,不得要求投標報價文件必須由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簽字蓋章。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按照《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填報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置表。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中只需提供項目負責人相關資料,包括其在投標單位繳納的至投標文件截止日連續3個月的社保記錄。

對中標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進行施工現場系統管理。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將經濟標(包括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單獨密封,另將技術標及其他投標文件單獨密封。

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或者電子交易平臺。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向投標人出具憑證,并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或者解密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

第四章 開標和評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當眾啟封或解密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實行電子招投標的,推行網上開標。

開標會議一般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應按時參加現場開標;網上開標時,可對項目負責人進行網上確認。

開標評標應采取兩階段方式,首先應開啟技術標及其他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采用合格制評審的技術標必須合格),再開啟經濟標進行評審,兩次評審結果綜合后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確定中標結果前予以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在行政監管部門監督下,在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或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般招標工程的評標專家應于開標當日確定;特殊招標工程的評標專家,經工程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前抽取確定。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本單位在職人員,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可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

第三十三條 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規定條件,經省級行政監管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進入專家庫。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應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評標程序一般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

初步評審主要包括對經濟標和技術標等評審,對投標資格、投標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等內容進行審查,逐項列出投標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確定合格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經濟標進行初步評審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原則對各投標報價的算術值細微偏差進行修正:

·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         (二)工程量名稱、編碼、數量、計量單位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時,以招標文件為準;

·         (三)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

·         (四)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合價為準,并修正單價;

·         (五)當各單項合價相加與其合計金額或總價不一致時,以各單項合價為準,并修正合計金額或總價;

·         (六)投標書中未填報的單價和合價,視為此項費用不計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合價中。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修正后,應提交相應的投標人確認。投標人對修正的投標報價確認后,該報價為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對投標人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予確認的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下列程序對技術標進行初步評審:

·         (一)對技術標進行全面的審查,列出在符合性、響應性和技術方法、技術措施、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         (二)對投標文件中存在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等細微偏差,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在初步評審結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的主動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認可改變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第三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         (一)投標函未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署,未加蓋投標人公章的;

·         (二)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授權委托書的;

·         (三)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及以上不同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的,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         (五)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造成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導致無法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審;

·         (六)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

·         (七)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         (八)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

·         (九)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協議或聯合體協議不符合規定;

·         (十)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者對合同中約定的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限制;

·         (十一)電子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及電子招標有關規定;

·         (十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         (十三)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應否決的其他情形。

否決投標必須由占評標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共同認定并簽字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評標完成后應形成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評標報告,明確中標候選人名單和順序。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應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未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或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有關情形評標委員會應作出書面說明和記錄。

第四十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對投標文件技術標、經濟標等各個評價因素進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確定中標人的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且投標價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招標項目。

招標人在編制評標辦法時應重點考慮招標工程施工技術方案、工程質量、安全措施、項目負責人能力、投標報價合理性等因素。

第二節 綜合評估法

第四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其技術標、經濟標分值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技術標的分值權重占20%~40%,經濟標的分值權重占60%~80%,也可增加全省建筑市場動態信用評價分值。采取綜合評估法的,技術標評標實行滿分制扣分法,評標專家對扣分應寫明詳細理由,否則不得扣分。經濟標評定應以評標基準值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招標人設有標底,標底參與評標時,評標基準值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計算,擇一選用:

·         (一)將各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與招標人標底相加后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         (二)將(一)中的算術平均值與投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         (三)將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與招標人標底進行加權平均后的數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         (四)將(三)中的加權平均后的數值與投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第四十三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招標人不設標底的,評標基準值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擇一選用:

·         (一)將各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         (二)將各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去掉最高和最低標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與投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         若有效投標報價等于或少于5家時,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算數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值,或者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算數平均值與投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基準值。

第四十四條 投標競爭率是為鼓勵投標人有序競爭、合理節約工程投資而設置的系數,該系數小于1,其范圍和取值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開標時由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

標底權重系數為40%~60%之間以5%遞增的一個系數,招標人標底權重系數與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權重系數相加為100%,其范圍和取值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開標時由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十五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擬定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經濟標偏差調整后的有效投標報價、對技術標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的最終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節 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六條 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對技術標評審合格的投標,只對其經濟標進行評審,以下方法擇一選用:

·         (一)對于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資額度較小的工程項目,可對總報價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應首先計算投標最低價控制值,該值為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單有效標總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乘以最低價控制率。

·         若有效投標報價等于或少于5家時,則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算數平均值乘以最低價控制率作為最低價控制值。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將該標底視為一個有效標總報價。最低價控制率是為防止投標人非理性競爭或惡意低報價而設置的系數,該系數小于1,其范圍和取值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開標時由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

·         (二)對總報價和全部清單項目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應首先計算該招標項目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再計算每個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風險數額,并將每個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風險數額與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進行比較。投標人設有標底的,該標底及其清單項目標底分別視為有效投標報價。

·         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是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比例系數與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乘積。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數額最大值比例系數是為防止投標人非理性競爭、惡意低價搶標或過度不平衡報價而設置的系數,該系數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         評標委員會不應以投標文件的部分清單項目報價過低為由認定該投標文件無效。

第四十七條 以最低價控制值為基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將大于或者等于此值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以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為基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將有效投標報價風險數額低于或等于綜合投標報價風險最大值的投標文件,按有效投標報價由低到高,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八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形成的評標報告應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經濟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評審的方法和內容以及經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第五章 定 標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在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存在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不符合中標條件情形的,招標人可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名的;

·         (二)至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名的;

·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         (四)開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名,且剩余投標人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名時,招標人可直接發包,但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網等規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內容應包括:

·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及評標情況;

·         (二)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資格證書名稱和編號;

·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應按規定注明中標人名稱、中標總價、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中標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資格證書名稱和編號。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招標情況報告報工程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對中標的項目負責人自中標通知書下發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實行考勤管理。

中標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更換,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應更換與招標文件要求相一致的項目負責人,經招標人同意后到行政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自變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自變更之日起連續150日不得參加任何工程的發承包。

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無法按期開工或者停工3個月以上的,經工程所在地行政監管部門確認后,可參加其他工程的發承包。該工程復工后,對原項目負責人或具備相同資格的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勤管理。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時,不得對中標人提出如下要求:

·         (一)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         (二)將中標項目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給其他人;

·         (三)提高履約保證金額度;

·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

·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六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中標人可以使用銀行保函、擔保函或保險保單等形式提供履約保證。

第六章 評定分離

第五十七條 有條件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可在招投標活動中試行評定分離方式,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和需求制定評標和定標方法。評標方法應明確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內容、程序和推薦方式;定標方法應按科學、規范、透明、民主決策原則,明確審議人員組成、審議內容和定標方式、定標程序等。

第五十九條 評定分離分為評標、定標兩個階段,評標階段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招標人應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建立健全招投標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利用電子交易、電子監管平臺,對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市場行為進行動態信用評價。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行政監管部門報送所屬區域內招標投標情況。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規定向行政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行政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予以受理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 行政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對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動態監管、過程監管,對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六十四條 在我省從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省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參與我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標的省外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2020年12月1日起實行,原《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黑建招〔2015〕4號)和《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黑建招〔2006〕1號)同時廢止。